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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 五 章 查驗作業 ( 108年06月10日)
第 16 條
查驗機關辦理查驗所需樣品,以無償方式取得,其數量以足供檢驗所需者為限。抽取樣品,應開具取樣憑單予報驗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