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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 五 章 查驗作業 ( 108年06月10日)
第 17 條
查驗之查核、抽樣,於產品存置處所實施。產品由整櫃貨櫃裝運者,應於集中查驗區或經食品藥物署認可之特定區域實施;其單一貨櫃抽樣耗時長久或有其他困難者,並得要求拆櫃進倉為之。

前項查驗,報驗義務人應予配合,且不得指定抽樣之樣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