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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 六 章 具結先行放行 ( 108年06月10日)
第 19-1 條
輸入產品申報或標示為有機農產品,其符合本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者,於取得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發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前,查驗機關得於報驗義務人具結表明負保管責任後,簽發放行通知,供其辦理先行通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