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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 六 章 具結先行放行 ( 108年06月10日)
第 19 條
查驗機關對於檢驗時間超過五日、在貨櫃場抽樣困難、容易腐敗或變質,或以貨船直接裝載且碼頭無貯存處之產品,得於報驗義務人具結表明負保管責任後,簽發放行通知,供其辦理先行通關。

採逐批查驗之產品,除屬容易腐敗或變質之第十條第二項產品外,應暫行留置海關管理之貨棧或貨櫃集散站,不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