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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 六 章 具結先行放行 ( 108年06月10日)
第 21 條
報驗義務人依前條規定繳納保證金,應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或郵政匯票為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三款情事者,前項保證金應予退還:
一、產品經查驗符合規定,並取得輸入許可通知。
二、產品經查驗不符合規定,並依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