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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 九 章 附則 ( 108年06月10日)
第 27-1 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八日修正施行前,已依第五條規定取得之輸入產品資訊預先申報同意文件,於其有效期間內,仍得使用;期間屆滿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