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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 二 章 申請查驗 ( 108年06月10日)
第 7 條
查驗機關對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受理其查驗之申請:
一、未依第四條或前條規定申請查驗。
二、查驗申請書、產品資料表或其他相關事項不完整,經查驗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三、前條同批產品經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抽中查驗者,重複申請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