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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 112年01月11日)
第 6 條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應符合下列試驗標準:
一、一般規定,如附表一。
二、塑膠材質,除應符合一般規定外,另應符合附表二之規定。
三、乳品用容器、包裝材質,除應符合一般規定外,另應符合附表三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