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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殘留標準(94.04.15 訂定)  ( 112年07月13日)
第 3 條
食品中之動物用藥殘留量應符合下列規定,本表中未列之藥品品目,不得檢出。若表中藥品品目非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國內使用之動物用藥,僅適用進口肉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