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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 109年12月25日)
第 9 條
中央主管機關複審時,認應補送文件、資料者,申請人應於接獲通知後一個月內補送;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一個月;補件次數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件完整者,其申請案得逕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