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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  ( 105年11月30日)
第 12 條
受託機構應以適當方式,依序記錄所執行之查驗登記業務,該紀錄並應經由各級有關人員簽章,按月陳報中央主管機關。受託機構並應妥善保存三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