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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  ( 105年11月30日)
第 18 條
委託契約有效期間為三年。中央主管機關於委託期限屆滿時,得視受託機構歷年執行績效,優先委託其繼續執行。

如擬續約,雙方應於期滿前二個月協議之,續約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