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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  ( 105年11月30日)
第 19 條
受託機構於受託期限內如有不可抗力或非可歸責之事由,足以影響受託事項之執行時,應立即通知中央主管機關,並經雙方協議調整受託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