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
( 105年11月30日)
第 7 條
受託機構應維持足夠資源及執行能力,以有效辦理相關受託事項。受託機構不得將受託業務再委託其他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