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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08月05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檢驗機構:指具有食品檢驗能力之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
二、認證:指依本辦法所定之程序,對於檢驗機構就特定檢驗項目具備檢驗能力之確認。
三、衛生標準:指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十九條所定安全容許量、標準、限量標準或暫行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