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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96.09.20訂定)  ( 106年06月12日)
第 5 條
用於清洗食品之主要消毒成分,且列於附表二者,應符合附表二之使用規定。該表所列成分,使用後須再經飲用水充分清洗、殺菁、加熱或其他適當處理,以使最終食品之殘留濃度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