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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查驗委託辦法  ( 103年04月10日)
第 13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查核、評估受託機構辦理之相關業務,並得視需要調訓受託機構所聘僱之專業審查人員,受託機構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