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健康食品查驗委託辦法
( 103年04月10日)
第 15 條
受託機構於受託期限內,如有不可抗力或非可歸責該機構之事由,足以影響受託事項之執行時,應即通知中央主管機關,經雙方協議後調整受託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