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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 104年08月10日)
第 2 條
食品及其相關產品(以下簡稱物品)之回收銷毀作業,由各該物品之製造、加工、調配、販賣、運送、貯存、輸入、輸出食品業者(以下簡稱責任廠商)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