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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 104年08月10日)
第 6 條
物品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
一、違反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二、依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應予沒入銷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