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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 104年08月10日)
第 7 條
責任廠商應建立適當之編組,負責回收與銷毀時機評估、計畫研擬、執行監控及完成後彙總報告。

前項編組應置召集人一人,於物品回收原因發生時,召集相關部門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