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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 104年08月10日)
第 9 條
物品回收深度分為三個層面:
一、消費者層面:回收深度達到個別消費者之層面。
二、零售商層面:回收深度達到販售場所之層面。
三、批發商層面:回收深度達到進口商、批發商等非直接售予消費者之層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