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食品原料口香糖及泡泡糖基劑衛生標準
( 102年08月20日)
第 3 條
口香糖及泡泡糖基劑之重金屬限量:
一、砷:3 ppm 以下(以 As 計)。
二、鉛:3 ppm 以下。
三、重金屬:0.004%以下(以 Pb 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