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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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
( 107年10月03日)
第 8 條
食品業者對第四條至第六條管理項目,應詳實記錄。
食品業者應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完整保存食品追溯追蹤憑證、文件等紀錄至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