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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  ( 102年12月05日)
第 13 條
依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封存之產品,主管機關應加封緘或其他標識,並照相或錄影,且就封存品項及數量製作清冊,由在場業者簽名、蓋章或捺指印確認。

依前項封存之產品,得責付業者妥善保管,業者不得擅自更換、隱匿或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