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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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
( 102年12月05日)
第 4 條
主管機關執行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之查核範圍如下:
一、有關本法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二十一條之食品衛生管理規定事項。
二、有關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之食品標示及廣告規定事項。
三、其他依本法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查核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