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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食品系統性查核實施辦法  ( 108年09月26日)
第 6 條
實地查核結果不符合時,得要求輸出國(地)限期將改善報告送查核機關審查,必要時,進行實地查核複查改善情形。

實地查核之費用,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由輸出國(地)負擔:
一、前項之複查。
二、經查核機關依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為同意之決定,後續申請新增指定生產設施者之查核。
三、經查核機關依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為不同意之決定,重行申請。

前項各款以外之情形,必要時,查核機關亦得要求輸出國(地)負擔實地查核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