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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  ( 107年05月01日)
第 12 條
管制小組應就第五條至前條之執行,作成書面紀錄,連同相關文件,彙整為檔案,妥善保存至少五年。

前項書面紀錄,應經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署,並註記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