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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  ( 107年05月01日)
第 4 條
管制小組成員,應曾接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訓練機關(構)(以下簡稱訓練機關(構))辦理之相關課程至少三十小時,並領有合格證明書;從業期間,應持續接受訓練機關(構)或其他機關(構)辦理與本系統有關之課程,每三年累計至少十二小時。

前項其他機關(構)辦理之課程,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