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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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體內臟及其分切物運送衛生查核辦法
( 103年04月17日)
第 5 條
主管機關執行屠體、內臟及其分切物運送過程之衛生查核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查核時應作成紀錄,並由查核人員及物品持有人或在場人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