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3 條
餐飲業應使用下列方法之一,施行殺菌:
一、煮沸殺菌:毛巾、抹布等,以攝氏一百度之沸水煮沸五分鐘以上,餐具等,一分鐘以上。
二、蒸汽殺菌:毛巾、抹布等,以攝氏一百度之蒸汽,加熱時間十分鐘以上,餐具等,二分鐘以上。
三、熱水殺菌:餐具等,以攝氏八十度以上之熱水,加熱時間二分鐘以上。
四、氯液殺菌:餐具等,以氯液總有效氯百萬分之二百以下,浸入溶液中時間二分鐘以上。
五、乾熱殺菌:餐具等,以溫度攝氏一百一十度以上之乾熱,加熱時間三十分鐘以上。
六、其他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認可之有效殺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