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 六 章 餐飲業 ( 103年11月07日)
第 28 條
伙食包作業者應符合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其於包作伙食前,應自行或經餐飲業所屬公會或工會向衛生局(所)報請備查,其備查內容應包括委包者、承包者、包作場所及供應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