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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 七 章 食品添加物業 ( 103年11月07日)
第 30 條
食品添加物之作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生產食品添加物兼生產化工原料或化學品之製造區域或製程步驟,應予以區隔。
二、製程中使用溶劑、粉劑致有害物質外洩或產生塵爆等危害之虞時,應設防止設施或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