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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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保護基金運用管理監督小組設置辦法
( 104年01月14日)
第 7 條
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不克指定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