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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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補助辦法
( 105年12月08日)
第 3 條
申請本基金補助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書表及資格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之。
申請依本法第五十六條之一第四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補助者,應另提出足以釋明所受損害、不利處分或食品業者重大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中有關保護消費者規定之行為之資料。
申請依本法第五十六條之一第四項第二款及第五款補助者,應另提出申請案件之執行計畫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