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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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補助辦法
( 105年12月08日)
第 8 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受補助者,為檢查及瞭解其執行補助案件之情形或其財務狀況,得命提出相關文件、資料或報告;必要時,並得派員或會同有關機關實地勘查或查核,受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