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食用豬脂衛生標準  ( 104年07月16日)
第 4 條
食用豬脂之酸價,應為 2.0 mg KOH/g fat 以下;惟經精製程序(脫酸、脫色或脫臭等)之精製食用豬脂,其酸價應為1.3mgKOH/gfat以下。其衛生安全,應另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定之其他相關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