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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06月04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認證:指中央主管機關對有能力辦理本法第八條第五項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者予以認定之程序。
二、驗證:指驗證機構對食品業者查核證明其符合本法衛生安全管理系統所進行之程序。
三、驗證機構:指經認證得執行驗證之機關(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