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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107年12月19日)
第 17 條
事業於委託清除或再利用前,應先與再利用機構及合法運輸業或公民營清除機構簽訂契約書,並妥善保存三年供查核。

前項契約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事業廢棄物之種類、成分及清除量或再利用量。
二、清除或再利用之工具、方法及設備。
三、契約書有效期間。
四、因故無法繼續運作時,尚未清除、再利用之廢棄物處置方式。
五、突發事件之應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