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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107年12月19日)
第 20 條
本部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相關機構、學術團體至事業及再利用機構進行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檢查及輔導,並得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及說明;事業及再利用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