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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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107年12月19日)
第 22 條
取得第七條再利用許可之再利用機構,其停止再利用計畫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報本部備查。
再利用機構喪失從事業務能力或一年內無從事前項廢棄物再利用業務者,本部得廢止其再利用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