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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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107年12月19日)
第 7 條
依第四條申請許可再利用,經本部審查通過者,發給再利用許可文件,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再利用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再利用用途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