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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107年12月19日)
第 8 條
再利用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再利用機構名稱、地址及負責人。
二、再利用事業廢棄物來源產業、種類(代碼)、名稱、許可再利用數量、用途及再利用產品名稱。
三、核發日期及許可期間。
四、其他經本部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