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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 111年01月19日)
第 6 條
食品業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後六個月內,完成安全維護計畫之訂定。

食品業者應保存前項安全維護計畫;主管機關得定期派員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