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食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 111年01月19日)
第 9 條
食品業者蒐集個人資料時,應符合前條第一項所定之類別及範圍。

食品業者於傳輸個人資料時,應採取必要保護措施,避免洩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