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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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第 四 章 廠房設施及設備
( 112年12月04日)
第 10 條
廠房之空間及配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規劃適當之動線。
二、作業性質不同之場所,應個別設置或有效區隔,並採取避免交叉污染之措施。
三、應具有足夠空間,供作業設備與食品器具、容器、包裝之放置、衛生設施之設置及原材料之貯存。
四、食品作業場所之設備相互間或設備與牆壁間,應有適當之通道,避免衣物或身體接觸食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或食品接觸面。
前項空間及配置,應製成平面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