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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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第 四 章 廠房設施及設備
( 112年12月04日)
第 14 條
檢驗場所之設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具有足夠空間及檢驗設備,供進行品質管制及衛生管理相關之檢驗工作。
二、設有微生物檢驗場所者,應與其他場所為有形之區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