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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第 四 章 廠房設施及設備 ( 112年12月04日)
第 17 條
供水設施之設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有足夠之水量。
二、使用地下水源者,其水源與化糞池、廢棄物堆積場所或其他污染源,應至少保持十五公尺之距離。
三、非使用自來水者,其淨水或消毒設施經處理後之水質,應符合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之規定。
四、蓄水池(塔、槽)應使用不污染水質之水密性材料及構造,並有防護污染之措施;設置地點應距離化糞池、廢棄物堆積場所或其他污染源三公尺以上。
五、飲用水及非飲用水之管路系統,應完全分離,並以不同顏色,明顯區分出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