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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第 五 章 衛生管理 ( 112年12月04日)
第 21 條
廠區環境衛生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保持清潔及排水系統之通暢,避免有異味。
二、空地鋪設混凝土、柏油或予以綠化。
三、禁止堆積不必要之器材、物品,並定期修剪草木及實施病媒防治措施。
四、除警戒用犬外,禁止餵食、飼養禽、畜或其他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