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4 條
食品從業人員之衛生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進用人員時,經醫療機構實施健康檢查後,始得聘僱;雇主每年主動辦理至少一次健康檢查。
二、罹患或感染A型肝炎、傷寒、出疹、膿瘡、外傷、手部皮膚病或其他可能造成食品污染之疾病者,其罹患或感染期間,主動告知現場主管,且不得從事與食品接觸之工作。
三、於食品作業場所內,穿戴整潔之工作衣帽(鞋)及戴口罩;其個人衣物,不得帶入食品作業場所。
四、於食品作業場所工作之人員,其手部應保持清潔,不得蓄留長指甲、塗抹指甲油及佩戴飾物,並不得使肌膚上之化粧品、藥品及其他物品污染健康食品;於進入食品作業場所、如廁、吐痰、擤鼻涕及其他可能污染手部之行為,應立即洗淨再工作。
五、工作時,不得有吸菸、嚼檳榔、嚼口香糖、飲食或其他可能污染食品之行為。
六、以雙手直接調理不經加熱即可食用之食品時,應將手部澈底洗淨及消毒,或穿戴已消毒清潔之不透水手套。
非食品從業人員,出入食品作業場所時,應予適當管制;進入時,應符合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有關食品從業人員之衛生要求。